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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市政府出台新的政府融资管理办法
来源:吉林市政府发布时间:2012年05月25日作者:

       日前,吉林市审计局在对市融资平台公司审计中发现,一些融资资金的使用没有按资金使用程序报批,随意支付;在没有取得实质经济效益的情况下,管理费严重超支,大大增加了政府融资成本,加大了政府的偿债风险。为此,吉林市审计局上报市政府的审计专报中提出了审计建议,建议按“事前有审批、事中有跟踪、事后有监督”的原则加强融资资金使用管理。

  吉林市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审计建议,即刻组织了财政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在原有《吉林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》的基础上,制订出台了《吉林市政府融资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新《办法》”),从以下几方面强化该市融资资金管理:

  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。新《办法》规定,市政府融资资金来源为各融资公司银行贷款、发行债券收入、资产置换收入和其他以市政府名义筹集的资金。使用范围为城市建设项目、土地收储、资产收购、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支出项目。

  二是进一步细化融资资金管理原则。按照专户存储原则、专款专用原则、按程序审批支付原则和绩效管理原则,要求融资资金严格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不得“体外循环”,不得挪用、串用,融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支用融资资金,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。建立政府性融资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,确保融资资金安全、规范、高效运行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

  三是进一步细化融资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。新《办法》明确融资资金监督管理实行各融资公司定期报告制度、市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制度、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制度,要求各部门落实责任,确保政府融资资金规范管理、防控风险。

  新《办法》的出台,建立健全了该市融资计划管理、融资资金使用等制度机制,明确了政府融资项目范围和报批程序,落实了融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主体和责任,对吉林市投融资平台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。